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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
综合评分法部分因素比重设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公管办[2017]27号
各县(市、区)公管委、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省公管委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的要求,规范交易活动,强化采购人权利和责任,自2017年10月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施行之日起,全文废止《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综合评分法部分因素比重设置暂行办法》(许公管办[2015]7号),废止《关于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7]4号)第五项“关于政府采购货物类价格分值比重”内容。
特此通知。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