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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招〔2015〕7号 许昌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05 14:22:21 来源:本站编辑

许招〔20157

 

 

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许昌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中心各部室:

《许昌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许昌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评标

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各招标(采购)单位、县(市、区)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质量,规范评标行为,维护招标人(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现就我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按照有关要求经批准从外地聘请或抽取的评标专家,从事招标(采购)项目评标、确认、论证、审查、评价等工作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见附件1、附件2)

二、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组织,谁支付”的原则以现金方式支付,评标专家实名签收。

三、异地评标是指市辖行政区域以外的评标专家到我市辖行政区域评标。异地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采购人)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不再给予交通费用和交通补助;被抽取或聘请的路途较远、不便接送的省内外评标专家,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同时可给予100-200元交通补助,其中乘坐飞机、火车软席的须征得支付报酬方同意。

四、市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到县(市)、县(市)到县(市)评标的,不认定为异地评标;自行到达评标地点的,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全程接送的,不再支付评标以外的其它费用。

五、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魏都区、东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原电气谷范围以内,参加在中心组织的评标项目时,应当按照要求自行到达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

六、评标报酬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计酬时间自评标专家开始评标至评标工作全部结束止,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采购人)承担。

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存在回避、健康、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

八、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标准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违反此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向设立专家库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建议;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并向社会公布。

九、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采购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为50元/人以下,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十、实行n+1抽取模式抽取评标专家,最后一名到达评标现场的给予50元的交通补助,不再参加评标。

十一、交通、水利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十二、医疗器械和前期物业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十三、参与招标(采购)评标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有关监督部门和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接收任何形式的报酬。

十四、本指导意见由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2.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附件1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

评标时间(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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