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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公管委〔2018〕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4 10:40:02 来源:本站编辑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公管委〔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3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24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为贯彻落实好联合惩戒意见,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经报请市公管委领导同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就做好联合惩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一)界定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备忘录明确的十九种行为,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二)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联合惩戒

1.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相应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进入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3.国土、国资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进入交易平台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4.其它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进入交易平台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做好相关领域联合惩戒。其他领域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相应惩戒措施。

(四)明确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1.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记录失信主体信息。其他领域部门和单位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部门汇总后上传到交易平台。同时利用数据交互共享,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二、进一步完善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

(一)统一惩戒体系。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作为补充纳入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体系,持续完善提高。《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公管委〔2017〕1号)与《备忘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交易平台内违反交易秩序的不良行为。

(三)区别公开披露。对达到《备忘录》明确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级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披露。

三、清理相关制度规则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试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许公管办〔2016〕14号)、《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细则》(许公管办〔2017〕17号)即行废止。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8年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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