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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政采竞字〔2018〕43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物业费
变更说明
各潜在供应商: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有关事项变更如下:
一、原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第二条供应商资质“2、投标人须具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上资质”现变更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原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第三条投标报名时间及方式“2、报名时间: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1日”现变更为“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3日”;
三、原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第五条响应文件的递交“1、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9时30分整”现变更为“2018年4月20日9时30分整”;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五、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