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务电话| 常见问题
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网

交易业务咨询电话: 0374-2968718

       

交易软件技术咨询电话:0374-296159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通告 » 许昌市 » 正文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一期)”项目(项目编号:ZFCG-G2018025-1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9-07 13:25:39 来源:本站编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5月22日正式受理了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一期)”项目(项目编号:ZFCG-G2018025-1号)的投诉,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查看评审现场录像,进行专家论证,并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函询取证等方式,现已审查结束。现将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

法定代表人:朱相宇

代理人:孙保立

联系电话:18500609281

被投诉人: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6号金融大厦1213室

联系人:王晓会

联系电话:0374-2363760

被投诉人:许昌市政府采购中心(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公共资源大厦

联系人:黄莹莹

联系电话:0374-2968687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

其公司为了保证本项目中主要核心产品的质量,与产品生产厂家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本项目的唯一支持声明函、制造厂商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同一厂家产品证明、供货承诺函等文件,是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中唯一支持的投标企业。因此其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采用的核心产品70英寸DLP背投拼接显示单元、图像拼接处理器设备及屏幕控制软件不存在与其他投标企业在核心产品上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可能。投诉人认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继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采用“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70英寸DLP背投拼接显示单元”产品投标的相关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材料,属于恶意竞标,严重损害了其公司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

投诉请求:

1.核实认定投诉人在本次项目投标文件中采用的核心产品“70英寸DLP背投拼接显示单元”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电通)的相关材料的唯一合法性和有效性;

2.取消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继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的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废除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继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航天与继元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恢复投诉人在本次项目投标中的中标人候选资格。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审查及专家论证,认定以下事实:

(一)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特别提示“2、如果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请在公告期限截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询问和澄清(并同时电话通知中心项目联系人)或者提出书面形式质疑,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要求,据调查,在公告有效期间内投诉人并未提出书面质疑,视为其全面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

按照投标文件第二部分 货物需求及其它要求 四、其它要求 (十一)“如生产厂家投标,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所投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公章;如非生产厂家投标,需提供:‘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航天与继元联合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其公司公章的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证据”的规定,该承诺函符合要求,属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且在调查过程中,航天与继元联合体提供了中达电通于2018年3月6日出具的大屏显示系统及信号处理系统的制造厂商授权书(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售后服务承诺函(质保期3年)及检验报告等材料,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在该授权书的有效期内,应认定其有效性,不能认定其为虚假材料或恶意竞标。

(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该项目投标产品没有进口货物,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等资料,并且厂家授权也不作为加分项,故投诉人提供的中达电通《唯一支持声明函》,是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并不能用此影响和否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招标文件,对评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另外,投诉人出具生产厂家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支持授权函》所声明“不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说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及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唯一支持声明函》不予支持,投诉人投诉请求第1项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货物需求及其它要求 四、其它要求中,采购人已就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载明核心产品范围如下“(八)本项目的核心产品:第二部分货物需求中三、货物需求明细(一)系统软件采购需求中:1、移动执法管理系统,2、舆情监测系统,3、协同办公系统,4、综合指挥中心系统和(二)基础硬件及安全设备采购需求中:1.1、70英寸DLP背投拼接显示单元”,明确了70英寸DLP背投拼接显示单元为该项目的核心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的规定,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相同品牌投标人的认定及中标候选人的问题”中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明确说明。经专家评审后,航天与继元联合体评审得分96.6分,投诉人评审得分93.09分,航天与继元联合体评审得分最高,评审委员会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第2项不成立。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9日

 


关 闭
技术咨询QQ
双随机一公开
在线质疑投诉
意见建议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