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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公资交〔2017〕39号 关于印发 《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04 17:17:55 来源:本站编辑

 

各有关单位:

现将《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收退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许昌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方案》(许政〔2015〕7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产权交易、地产交易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收退管理协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对接,银行依据协议具体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

    第四条 招标人(含采购人、转让方、出让人等,以下统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含采购文件、交易文件等,以下统称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投标人(含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以下统称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金额一次性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二)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1、工程建设项目以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方式提交。

2、政府采购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产权交易项目、地产交易项目以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提交。

    (五)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必须是投标人通过其账户(工程建设项目须通过其基本账户)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其账户名称应与投标的名称一致。

    (六)投标保证金提交比例和数额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产权交易项目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评估值的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佣金保证金和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不超过拍卖标的基准价的30%;其他性质的保证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地产交易项目按照许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具体数额标准执行。

5、其他性质的保证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七)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提交,其它单位、个人或投标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得代为提交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没有质疑或投诉的,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政府采购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项目

    1、竞买未成交的,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返还竞买人;没有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的,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0日内返还。

    2、竞买成交的,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返还竞买人。

    3、交易机构与竞买人可以约定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及其归属。约定无息返还保证金的,应当采用合理方式提请竞买人注意。

(四)地产交易项目

1、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竞得土地的竞买人退还其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2、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定金,10日内转入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专户。

(五)项目废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招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停退还。

)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相关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还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另有规定除外。(土地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入土地出让金专户)。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招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并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

(五)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六)竞得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或者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取网上交易的,竞得入选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国土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方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中心依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上缴同级国库。 

    (二)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三)产权交易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按照交易文件约定转至转让方或交易机构。

(四)地产交易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条 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滞留三年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十 保证金收退流程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纳投标保证金采用非电子化交易方式的,相关部门在发布交易公告时向中心交易见证部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纳说明

(二)中心相关业务部室在开标时解密打印保证金交情况。采用非电子化交易方式的,由中心交易见证部提供保证金情况。

(三)中标公示期满或成交确认书发放后,相关部门对符合退还条件的投标单位保证金发出退还指令

    (四)中心交易见证部核对保证金退还指令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 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应做到安全、保密。

    (一)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保密工作管理,所有涉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二)中心应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银行为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在规定截止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交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

    (三)中心对相关操作维护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并在履职中严加管理,规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流程,防止投标保证金信息泄漏。

    第十  以往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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