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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许昌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经市公管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许昌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标准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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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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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计算机 |
包括平板电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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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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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磁盘阵列、无线接入设备、不间断电源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打印设备 |
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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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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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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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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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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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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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摄像器材 |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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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打印复印耗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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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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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乘用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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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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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档案装具 |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电梯 |
包括自动扶梯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空气机 |
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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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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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家具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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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二、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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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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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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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市级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标准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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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图书 |
不包括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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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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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 |
包括校车、消防车、警车、医疗车、清洁卫生车辆、执法执勤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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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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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林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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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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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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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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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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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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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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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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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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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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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上 |
限额内工程 |
指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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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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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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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软件开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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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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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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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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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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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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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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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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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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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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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
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规范>的通知》(许政办〔2014〕60号)规定,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三)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四)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