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务电话| 常见问题
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网

交易业务咨询电话: 0374-2968718

       

交易软件技术咨询电话:0374-296159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级政策文件 » 政府采购 » 正文

许公管办[2015]7号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综合评分法部分因素比重设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24 10:21:41 来源:本站编辑

 为节约财政资金,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现对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部分因素的比重(权值)明确如下:

    一、 货物类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50%-60%,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为25%-30%。其他如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的比重(权值),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设定。

    二、 服务类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20%-30%,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不高于40%。其他如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的比重(权值),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设定。

   三、如以上综合评分中价格和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的比重(权值)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予以调整。
   

    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 闭
技术咨询QQ
双随机一公开
在线质疑投诉
意见建议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