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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公管办〔2018〕8号 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13 16:56:28 来源:本站编辑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许公管办〔2018〕8号

 

各县(市、区)公管委、市直各单位,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制订了《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试行),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所称当事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招标(采购、拍卖)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发改、住建、财政、交通、水务、国土、卫计、工商、工信委、综合执法等)、综合监管部门(公管办)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提供交易咨询、造价等服务的市场主体)。

各方当事人应依照清单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行政监督和综合监管部门对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及其它问题及时进行认定、处理和公告。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察对象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及其它问题实施行政监察,对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进行问责。

 

 附件:《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2018年2月11日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招      标      人

责任清单

负面清单

1、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凡列入《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对交易活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资金证明、评审结论及预算审核报告书、所需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政府采购申报表等齐全方可进场交易;

5、集体研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代理费用,并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6、按照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7、依法依规设置资格条件,编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等;

8、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采购)人代表依照法定比例参加评标委员会。如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须于开标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委派的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则全部从专家库中抽取;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能胜任评标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能胜任评标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9、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10、依法确定投标保证金数额并按规定时限收退;

11、依法依规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

12、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勘察或答疑;

13、依法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异议(质疑);

14、依法依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5、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根据要求存档备查或出具回执;

16、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开标;

17、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开标后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8、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或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9、依法组织评标,履行法定职责,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

20、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1、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评标结果和中标人公示公告;

22、依法依规受理异议(质疑),积极配合处理投诉、举报;

23、在规定时间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24、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25、加强对中标人履约监督并进行验收

26、妥善保存反映交易活动的交易资料;

27、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诚信行为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认定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28、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易项目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29、接受和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应进不进,在交易平台场外进行交易;

3、违规补办交易手续,虚假招标;

4、相关手续不完备时先行交易;

5、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等恶意串通,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指定关联企业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或暗中透露招标信息、邀请投标人参与招标文件编制;

6、未按照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8、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9、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0、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

11、未按规定收退投标保证金;

12、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13、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

14、未按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15、项目负责人员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评委。

16、委派的招标人代表评委发表倾向、诱导性意见,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

17、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18、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或改变中标结果;

19、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2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1、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2、与中标人私下签定阴阳合同;

23、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4、未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25、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交易项目,或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26、向投标人、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招标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

2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内容。

 

 

 

 

 

 

 

 

 

 

 

 

 

 

 

 

 

 

 

 

 

 

 

投      标      人

责任清单

负面清单

1、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在投标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使用电子招投标的,按相关规定传输递交);

6、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7、遵守招投标会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和引导;

8、参与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并签字;

9、根据项目评标需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或必要证明材料;

10、依法依规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

1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交易文件主要内容签订合同;

12、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1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与招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利用招标文件量体裁衣,排斥他人;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投标委托人同时在2个及以上投标企业中签订有多个劳务合同;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或拟派注册建造师同时在2个及以上企业受聘、执业,或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5、提供虚假材料、业绩,或出让(受让)、租借、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图章、签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

6、以挂靠、被挂靠或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员工名义参与投标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

7、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隐瞒不良行为记录;

8、不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帐户转出,或未按正常程序获取保证金帐号缴纳投标保证金;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其它恶意竞标行为;

    11、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评标秩序,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1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13、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4、中标人未按交易文件主要内容签订合同;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6、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未经招标人同意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法分包;

17、中标人未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或拟派管理机构人员与实际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相符,或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18、中标人要求、欺骗或要挟招标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图纸、预算等,申请追加项目投资;

19、向利害关系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20、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1、非法取得证据证明进行质疑(异议)、投诉;

    22、捏造、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据恶意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23、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不参加质证;

24、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支持其主张,缠诉或多方投诉;

2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内容。

 

代    理    机    构

责任清单

负面清单

1、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按照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依法依规设置资格条件,编制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等;

4、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5、依法依规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

6、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勘察或答疑;

7、依法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异议;

8、依法依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9、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根据要求存档备查或出具回执。

10、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开标;

11、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2、配合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或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3、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履行法定职责,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

14、尊重投标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15、在规定时间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16、根据招标人委托草拟合同;

17、妥善保存反映交易活动的交易资料;

18、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诚信行为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认定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19、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易项目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20、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21、自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2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未按规定履行进场交易手续; 

3、与招标人、投标人等恶意串通,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或暗中透露招标信息、邀请投标人参与招标文件编制;

4、未按照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6、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7、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8、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

9、进入交易平台的从业人员,未遵守管理规定,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10、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

11、未按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12、在所代理交易项目中参与评标;

13、与评标专家恶意串通,操纵交易项目;

    14、对招标人应尽到的提醒义务未认真履行;

15、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6、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异议)设置障碍,未按规定认真答复投标人质疑(异议);

    17、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评审;

    18、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19、未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20、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收受礼物和礼金,或违反规定发放钱物;

21、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22、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工作,对依法监督提出的意见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23、未经同意,无故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2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内容。

评    标    专    家

责任清单

负面清单

1、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遵守行为规范;

2、有应回避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3、在评标结果确定之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保密;

4、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5、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6、发现投标人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标人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7、在评标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监督、监察等部门举报;

8、配合答复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9、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

10、自觉参加培训考核;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弄虚作假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2、明知有应当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3、委托(代替)他人评标;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标,不按要求保存通讯工具;

5、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

7、采取“错一道题,废一张卷”手段,利用如逐页签章等非关键性问题随意废标;

8、发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正常雷同、异常一致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投标等行为,却不予以认定;

9、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10、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

11、对投标人的客观评分项打分不一致,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2、专业水准较低,人云亦云,跟随打分;

1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15、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16、违反规定索要评审费用和收受贿赂;

17、受到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报告;

18、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19、未经同意,无故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20、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内容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

责任清单

负面清单

1、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

2、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3、维护和使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记录;

4、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信息网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

5、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

6、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

7、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记录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8、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9、咨询、造价等运行服务机构根据招标人、财政评审等相关机构委托,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10、保证招标人利益不受损害;

11、保守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其它应保密情况;

12、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易项目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

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3、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4、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6、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7、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8、制度建设不健全,现有制度更新完善不及时;

9、场所功能缺失、设施不健全,服务标准设置不高;

10、现场秩序管理混乱,执行制度规则不到位,未按要求保存交易资料;

11、专家抽取终端管理不严,专家出勤及评标情况记录混乱;

12、信息化建设进展迟缓,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不全面;

13、交易数据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不充分、及时;

14、业务办理缓慢、把关不当、组织不力;

15、信用信息推送不及时,交换共享推进缓慢;

16、咨询、造价等同一服务机构接受同一项目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17、提供服务的项目因失误或政策运用不当,有意或无意出现重大缺项,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引起投标人歧义,造成重大争议或纠纷;

18、泄露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其它应保密情况;

19、与其它当事人串通投标或插手交易活动;

20、对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不及时,协查不力;

21、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2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内容。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责任清单

负面清单

1、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2、依法审批交易项目、核准项目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

3、对本行业交易文件进行备案;

4、依法对本行业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5、对本行业交易合同进行备案,检查履约情况;

6、处理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依法监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开情况,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8、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9、配合或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管理。

10、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易项目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11、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不规范、不完整,进场交易范围界定不清晰、不全面,督促进场交易不及时、不到位;

2、违规审批招投标项目;

3、违规确定(变更)招标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在交易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5、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懒政怠政、推诿扯皮;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插手交易活动;

7、不按规定处理投诉,或对投标人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8、对项目履约情况监督不到位;

9、对本行业交易项目信息公开监督不到位,信息互通共享不通畅;

10、对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不到位,信息认定、公开不及时;

11、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彻底;

12、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1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内容。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责任清单

负面清单

1、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2、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

4、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

5、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

6、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

7、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行为的管理;

9、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10、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易项目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11、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立不够规范统一;

2、拟订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不规范、不完整,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及时有效;

3、对公共资源交易协调不到位,综合监管不力;

4、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日常指导不及时、不具体;

5、公共交易目录调整缓慢,确定进场范围不全面;

6、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

7、在交易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8、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中懒政怠政、推诿扯皮;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插手交易活动;

10、不按规定受理、分转质疑、投诉(举报),或对投标人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11、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缓慢,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诚信行为管理滞后,信用信息互通不畅;

12、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不充分,对交易平台考核评价不细致、不严谨;

13、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1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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