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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招〔2015〕20号
关于印发《许昌市县级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业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中心、各部室:
《许昌市县级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县级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业务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规范业务开展,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级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重在平时、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主要内容
(一)功能完备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交易场所及布局设置、评标专家库和代理企业库、信息发布平台、监控设施及服务设施等情况。
(二)规范交易情况。包括制度建设、业务受理、场地安排、发布信息、专家抽取、保证金收退、专家及代理机构管理、流程信息等。
(三)处理质疑投诉情况。包括分类、登记、受理、处理、结果及反馈,以及定期分析、梳理,推进制度完善、工作改进等情况。
(四)业务资料管理情况。包括业务资料整理、归档、保管、查询利用、建立电子文档、电子监控资料保管等。
(五)交易信息统计上报情况。包括综合数据、专项数据的定期统计和报送;报送要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统计附加分析以及服务决策等情况。
第五条 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评内容可根据形势任务变化作出调整。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工作业绩突出,以及制度、管理、电子招投标等方面创新效果显著的等可适当加分,总加分不得超过十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表)。
第七条 考评一般在年底启动,由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成立考评组,组长由市中心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中心业务骨干以及县(市)中心领导组成。
第八条 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首先由县级中心对照考评办法主要指标进行自我评估,对扣分和加分内容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考评小组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各项考评内容逐一核实打分。
第九条 考评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市中心对前两名授予“年度县级中心业务开展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条 考评结果一般于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中心反馈,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附表: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