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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FCG-G2019105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办案系统设备”项目变更公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9月17日
(二)项目名称:办案系统设备
(三)项目编号: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WZCG-G2019010号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JZFCG-G2019105 号
二、更正事项及内容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公共资源大厦)三楼开标2室。
3、第四章第一项第2.7项:“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该项删除。
4、第四章第一项第4.3项: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一期)》中的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该项删除。
5、第五章第一项内容变更为“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该产品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该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应当优先采购。”
6、第六章第二项评标部分第(二)项第3项(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内容变更为:1)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投标人所投其他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产品,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予以判定并赋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予以判定并赋分。
7、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变更后的招标文件
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地 址:许昌市延安路39号
联系人:蒋帅 联系电话:0374-3399019
代理机构:许昌市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许昌市天宝路魏都区政府办公楼5楼557室
联系人:张良 联系电话:0374-3325658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