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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
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许公管办〔2018〕17号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公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委〔2018〕1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公管委同意,现就市公管委《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公管委〔2017〕1号)中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作以下调整:
《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中记录情形符合《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及其他法律法规惩戒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达到上述惩戒范围规定情形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记录期限为3-12个月。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