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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3 09:54:32 来源:本站编辑

  

 

 

关于《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

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许公管办〔2018〕17号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公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委〔2018〕1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公管委同意,现就市公管委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公管委〔2017〕1号)中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作以下调整

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中记录情形符合《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及其他法律法规惩戒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达到上述惩戒范围规定情形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记录期限为3-12个月。

 

                            2018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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