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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取消纸质投标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01 17:59:30 来源:本站编辑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中心各部室: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全过程全覆盖在线监管等工作部署要求,依照《国家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行绿色环保投标,按照“放、管、服”要求,经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即日起我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逐步取消纸质投标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6日起,在许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交易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开标时原则上只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下同)。

二、投标截止后,确因投标人技术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因系统故障,出现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无法抽取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情况,启用应急交易办法(另行制定)。当日无法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做封标处理,择日安排开评标。

三、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需留存项目电子档案时,可在质疑期满后使用CA锁从交易平台自行下载。

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暂仍实行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并行的办法,投标时需提供一正一副纸质投标文件一套。采购活动结束(质疑期满)后,集中采购项目纸质投标文件正本由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外,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领取保管,非集中采购项目的纸质投标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保管。

 

 

 

附: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2018年7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国家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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