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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G-Z2017002号许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许昌市文化艺术中心PPP项目”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本采购项目许昌市文化艺术中心PPP项目已由许昌市政府批准实施,项目授权主体为许昌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为许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 主体要求:申请人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法人。
2. 资质要求:申请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 业绩要求:近四年内(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至少具有2个单项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1个单项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房建类工程的投资、建设或运营项目业绩,若该项业绩是以联合体身份共同完成,则该项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至少有一个建筑面积不低3万平方或1000座以上大剧院、文化场馆类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业绩。
(业绩要求中,投资、建设、运营三项中符合一项即可,以合同为准)
4. 企业实力: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承诺材料)。
5. 财务实力:2013年、2014年、2015年企业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社会资本方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10亿元支持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授信证明。
6. 企业信誉:
(1)社会资本方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36个月内(2014年3月- 2017年3月)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税收通用完税证);
(2)社会资本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36个月内(2014年3月- 2017年3月)的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专用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院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无行贿记录告知函;申请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申请人声明函)。
7.技术要求:社会资本方应具有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社会资本方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初步方案及能力说明)。
8.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为本单位人员,需提供社保证明。项目经理应有建设大剧院类、文艺中心、体育中心、博物馆、机场航站楼等大型场馆类项目经验。
1、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2、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合同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牵头人必须符合相应资质和业绩要求;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6、联合体成员资格要求:
(1)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独立满足上述主体要求和企业信誉要求;
(2)联合体成员中至少一方应满足上述财务实力要求;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出资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