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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一个联合体中有一方为境内企业且为牵头单位,另一方则为境外企业,是否属于进口服务范畴? 如果是,且未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参与投标,是否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答: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为国内市场主体。我国目前尚未加入世贸组织 《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因此,境外企业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也不能参与联合体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购买进口产品和服务,联合体的一方如为境外企业,则不具备投标资格,应作投标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