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开启辅助工具|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务电话| 常见问题
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网

交易业务咨询电话:工程建设(地产、产权)   0374-2968718

     

政府采购   0374-2968687

     

开标评标   0374-2968037

     

保证金保函   0374-2968027

   

交易软件技术咨询电话   0374-296159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习园地 » 正文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未经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行为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 2023-02-14 15:43:5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某货物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采购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谈判方式进行了采购,那么对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吗? 

 

答: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由采购人报财政部门批准。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人进行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提醒义务。


关 闭
技术咨询QQ
双随机一公开
在线质疑投诉
意见建议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