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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有人把这两款作为资格条件,有人作为符合性审查。我想问一下,这两款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还是作为符合性审查才正确?
答:您提到的两种情形属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查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性审查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不应混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