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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中确定分包公司。实践中,有些项目可能比较复杂,需要向多家中小企业分包,而且投标人自身有严格的采购程序,无法短时间内确定分包公司,导致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分包公司。对于投标人而言,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比例等要求向合格的中小企业分包吗?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该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须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吗?
答:(1)采用合同分包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应当在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不能采用题中所述方式,仅承诺向合格的中小企业分包。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出的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享受了相关扶持政策,联合体协议和分包意向协议应当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分包协议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联合体协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