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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01 13:35:20 来源:本站编辑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职能作用,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增加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原则上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加大价格评审优惠

 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原则上按20%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规定执行。

三、全面取消政府采购保证金

我市在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自2022年7月1日起,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全部取消质量保证金预留,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采购金额全款支付供应商。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履约验收,避免后续带来的履约风险。

四、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切实保障供应商款项支付。

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

采购人要按照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新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积极宣传引导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关注并成功实现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如需进行融资而变更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户,采购人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账号信息,财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协助采购人完成相关账号信息变更,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比例。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为保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文件制作,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按照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含所有招投标工程项目),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监督方案落实。主管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在许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注册地址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

八、合理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坚持应减尽减原则,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许昌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试行“信用+承诺”准入制,即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仅须如实提供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重大违法等方面失信记录以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能力的声明函,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减轻供应商隐形负担,提高供应商参与便利度。

九、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机会清单

市直预算单位要编制“2022年度下半年政府采购项目机会清单”,2022年7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明确适宜中小企业参与的项目信息,便于中小企业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做好应标和响应准备,提升参与积极性和活跃度。(见附件2)

十、优化采购结果发布程序

全方位依托电子化交易平台,提高在线评标效率,进一步优化采购结果确认及发布程序,鼓励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并将采购结果在许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对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保障供应商采购结果知情权。

十一、建立异常低价处理机制

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十二、建立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尤其需明确因采购人延期支付的相关责任以及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具体赔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凡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且达到验收标准的,采购人应及时完成履约验收,不得提出超出合同履行范畴的其他要求作为验收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采购资金。如出现采购人无故拖延验收、支付资金等损害供应商合法利益的行为时,供应商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采购人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反馈清理情况。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和文件及时清理废止。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清理本地区招标文件、交易系统中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切实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市级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清理情况于2022年7月20日之前反馈许昌市财政局。

(二)按时报送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尽快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政府采购项目(含所有招投标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确实符合《办法》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定期报送执行情况。自2022年7月份起,主管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包括前一阶段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情况、采购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内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内容同上)。

(四)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抄送给本级审计机关。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市直预算单位和各县(市、区)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政策,请根据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台措施为准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附件2:《许昌市2022年度下半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机会清单》

 

                       

 

                            2022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附件1.pdf
附件下载: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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