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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公管办[2016]9号 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 2017-04-21 10:19:27 来源:本站编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市场秩序,营造阳光公正、竞争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环境,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协商、市公管委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许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一)“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

1.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费(税)率足额计取,即费(税)率不可竞争。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投标总报价,并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中单列,不参与商务标评审,任何关于此项优惠的报价都属无效报价。

2.措施费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不可竞争费用,需扣减之后再进行评审。

(二)“企业综合实力、业绩”的填写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简要填写业绩、财务状况等内容,开标现场可暂不提供相关资料,如若中标,须在公示环节备查,未据实提供者列入失信名单;采用综合计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按要求填写业绩、财务状况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原件

(三)“招标文件模版”的要求

1.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此为强制性条文,应按规定执行。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无需逐页签字盖章),副本应与正本保持一致(可为正本的复印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3.《办法第五条“当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采用电子招标的从其规定以电子文件为准”。故采用电子清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件为准。

二、关于《许昌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

小额发包项目发包人在发出发包文件时,应明确潜在承包人不足3家、1 家以上时,是否继续发包或重新发包

三、关于评标工作

(一)明确质询等候时间

由现场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联系被质询单位至被质询单位到达指定质询地点不得超过半个小时,逾期不候。无法联系到以发出短信通知时间为准。

(二)公开质询结果

针对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质询环节,评标委员会要明确质询标准并形成质询报告,并在公示环节公开

本说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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