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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财综〔2016〕18号 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21 10:23:44 来源:本站编辑

 许财综〔2016〕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府2015〕13号)“规范保证金收退。所有进场项目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中心统一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对出现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投标(竞买)保证金。”的规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自2016年2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收取、退还、划转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首付款”的规定,为加强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专户,具体负责土地竞买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划转管理工作。

二、国有土地出让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竞得人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在10日内将土地竞买保证金(已自动转为出让金)划转市财政局土地汇缴专户(户名:许昌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许昌颍昌路支行,账号:8007014000000001395),属示范区宗地,划转示范区财政土地汇缴专户。

三、土地竞买保证金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及时上缴国库。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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