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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交工[2004]205号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24 10:31:26 来源:本站编辑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交通局,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践并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

  调整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投标阶段若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有更新,则将更新内容附在投标文件中;若没有更新内容,仅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在投标文件中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重复内容。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对于施工招标项目,将招标人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改为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由招标人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也要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根据交通部指导性意见和目前施工招标的情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不宜少于4家(含4家),也不宜超过12家(含12家)。

  资格预审办法详见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二、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为提高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和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决定在施工招标中不进行技术评分。全省各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报交通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审查同意后仍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外,其他项目均推荐使用有限低价评标法。详见附件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有限低价评标法》。

  实行评标结果当场公示制度,提高评标活动的透明度。由于评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并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故开标现场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与合同条件检查,而后按照有限低价评标法计算评价结果,当场公布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招标人在定标时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的审批改为备案,将招标文件的审批改为审查,交通主管部门只对有异议的问题提出书面备案或审查意见,无异议的,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招标人进行下一步工作。

  简化后的程序如下:

  (1)招标人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样稿和资格预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招标人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3)招标人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以所在地交通局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

  (4)招标人按照监督管理权限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加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开标,开标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开标情况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以所在地交通局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备案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无异议后,方可发中标通知书。

  四、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规范招标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人要严格执行简化后的程序,上一步工作没有完成,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交通主管部门不接受项目法人提出的后续许可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予以通报。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性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

  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明评标纪律

  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把专家准入关。省厅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对在评标工作中有收受钱物、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评标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偏差和失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依纪处理。

  评标专家抽取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所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评价方法进行评审,不受招标人及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评标工作应严谨、客观、准确,对招标人提供的清标结果要认真复核,全面评审。

  六、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省投资的重点项目,省交通厅要派人监督;其他项目,由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招标工作。重点打击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出借资质、低价抢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地方保护、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严重违约或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不得采用以奖代补或工程变更等方法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抢标行为。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主观臆造事端、中伤他人的投诉,也要依法处理。

  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违者不论是否得利,一律按违纪查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内设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提高行政监督水平,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建设市场竞争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交通厅原发布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有限低价评标法》

                           OO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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