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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豫建建〔2004〕65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可以直接对本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需要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应将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分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取得相应资质。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具有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三、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注明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在订立合同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企业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五、发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总负责,并对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包企业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分包企业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发包企业负责,并应当服从发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发包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对该工程的所有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七、发包企业在分包过程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分包企业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分包企业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企业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经发包企业认可,其施工安全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由发包企业监督实施;对基础、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包工程的施工,发包企业必须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有现场安全监督记录。
八、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九、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发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十、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发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企业;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发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十一、禁止转认、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发包企业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监督落实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有关投诉,并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情况和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接受转包、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和不进行分包合同备案的施工企业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