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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政府采购信息官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重从三方面作了规定,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要求严格控制新项目入库标准,同时规定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对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等情形之一的项目,要求严格清退出库。
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通知》规定,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对于项目库的管理,《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清退。
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
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的。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四、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
五、未按规定信息公开
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等关键信息的。
完善组织实施机制
落实责任主体: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库管理主体责任,统一部署辖内市、区、县财政部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开展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核查清理工作,并对各地项目管理库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落实专人负责,并可邀请专家参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要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明确完成时限: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确保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