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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1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