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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G-G2018094号许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项目变更公告
各投标单位:
现将招标文件做如下变更:
一、原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
“(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7月3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现变更为:
“(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二、原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第39条为:
“39.质疑提出与答复
3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1.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39.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9.2.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2.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现变更为:
“39.质疑提出与答复
3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财政部94号令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1.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提出后通知中心项目联系人查收,同时将纸质质疑函一式两份送至采购单位,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39.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9.2.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2.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3 答复
39.3.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法定时限内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自行下载并打印书面质疑回复函,或者联系采购单位领取书面质疑回复函。
39.3.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法定时限内联系采购单位领取书面质疑回复函。
39.3.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法定时限内联系采购单位领取书面质疑回复函。”
许昌市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