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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G-G2017102号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业务系统软件”项目变更公告
各投标单位:
现将ZFCG-G2017102号“公积金业务系统软件”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变更: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货物需求及其它要求为:
“14、相关政府采购清单参考国家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清单(依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准),本次采购的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人应当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参加投标,并提供采购清单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15、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文件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货物中,如有涉及到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产品、安全审计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智能卡cos产品时,则所投涉及到上述货物的产品必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16、所投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通过国家3C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现变更为:
“14、投标人须对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如果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范围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15、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文件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货物中,如有涉及到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产品、安全审计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智能卡cos产品时,则所投涉及到上述货物的产品,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16、投标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如3C),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须知为:
“26.8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6%,微型企业扣除 6%,监狱企业扣除 6%。(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小型、微型、监狱企业及产品的证明材料)
26.9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投标产品如果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优先予以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6.10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投标人产品如果是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优先予以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6.11投标产品如果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26.8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6%,微型企业扣除 6%,监狱企业扣除 6%,联合体扣除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26.9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26.10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26.11投标产品如果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