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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G-G2017066-1号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委托管理”项目变更公告
各投标单位:
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中增加:
26.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对小型、监狱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小型监狱、和微型企业及产品的证明材料)。第六条规定,联合协议中的约定,小型、监狱、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小型、监狱和微型企业及产品的证明材料)。
26.8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投标产品如果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优先予以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6.9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投标人产品如果是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优先予以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6.10投标产品如果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