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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事项外,均属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公开的事项
(1)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重大基建、采购情况;(3)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4)一般人员调整、奖惩情况;(5)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6)招标投标交易信息;(7)单位职责范围情况;(8)领导班子分工情况;(9)重大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10)规章制度建设情况;(11)服务承诺情况;(12)业务工作数据。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
通过有关会议、文件、活动通知、公开栏、新闻发言人、短信平台、中心网站、中心微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1、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办)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报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各(科)部室按照各自分工,及时向公开办提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
3、公开办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编辑,报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时限
1、长期公开:主要是政务(信息)法规文件、办事机构、制度流程、领导分工等固定性工作内容,如遇修订、调整即时更新。
2、定期公开:主要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年度财务收支、季度党费收缴等常规性工作,在工作完成后15日内实施。
3、逐段公开:主要是中心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重点任务等阶段性工作内容,在分段工作完成后15日内实施。
4、即时公开:主要是干部、人员选任及奖惩情况;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社会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等临时性工作内容,根据情况即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