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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不得加入影响评标公正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7 14:05:24 来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近期,我办接到来电来函反映,部分专家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通过明示、暗示等手段,意图影响评标公正。评标专家能否依法履职,关系到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关系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为确保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减少被围猎的风险,现特别对评标专家要求如下:

一、不得建立、加入以操控评标结果为主要目的,影响公正、独立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被动加入上述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评标专家应及时退出。

三、发现其他评标专家涉嫌泄露评标信息、甘于被围猎等线索的,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省公管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我办整理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请各位专家学习并在评标活动中严于律己。同时,我办将继续跟踪前期掌握的相关线索,专家涉嫌违规违法的,一经发现,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附件

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八条规定: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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