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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认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视为串通投标行为的请示》相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5-13 15:15:20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文《关于认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视为串通投标行为的请示》(豫公共资源〔201919号)收悉,为适应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现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经研究,请你中心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系统、保障运维

(一)完善系统,普及“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性分析在评标环节的应用;同时,在评标报告中设置显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是否一致的分析结果,让分析结果在整个评标过程“有始有终”“有提示有记录”,做好全程留痕,追溯可查。

(二)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作用,持续开发提升交易信息化系统功能,归集报告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线索。

(三)继续做好电子评标系统的运维服务工作,确保电子评标系统向评标委员会提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雷同性预警信息准确、及时。

二、整理信息、及时反馈

按照评标报告显示结果,及时整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机器码一致等相关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统一标准、明确职责

评标环节显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预警信息的,涉嫌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如果其是否串通投标的认定结果不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的,请按规定做好中标公示;如果其是否串通投标的认定结果可能会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的,在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认定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直接废标的,依照招标文件执行,按串通投标的认定结果不影响最终中标结果做好中标公示。

特此批复。

 

 

 

 

201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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