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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收到的需要澄清问题,现就质疑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一:可否具体明确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
答: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为:
合同协议书;
招标文件答疑的所有内容
(3)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
(4)各类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履行合同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等(含工程洽商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往来函件、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涉及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补充协议、联合体协议、和解调解协议;
(8)中标通知书;
(9)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及附录、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投标时中标人编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答疑纪要、招投标时中标人编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等);
问题二:可否明确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
答:总工期及实际开竣工日期详见招标文件,其他约定如下:
(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违约金在招标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无条件地兑现。
(2)因接受治安、环卫、扬尘治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的封土令、雾霾治理)等等方面原因而造成暂停施工、增加人工、延长工期、机械设备、材料、赶工等涉及的各种费用,招标人不予调整和索赔任何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相应顺延工期;
(3)由于施工条件、施工技术难度及施工社会环境影响,无论任何原因(除充分的书面证据能说明招标人发出相关错误指令除外)造成基坑周围、变电所、近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塌陷(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塌陷除外)、发生事故、塌陷事故的修复所增加的相关费用招标人不予调整任何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相应顺延工期。
问题三:是否明确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答: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除外)。签约合同价包含了中标人自身完成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价款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扬尘污染防治、雾霾治理、封土令等相关费用,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有关环境治理的各项文件、要求,因中标人治理不达标发生的任何处罚均由中标人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上述情况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
问题四:招标文件中缺少合同计量方式,请详细说明?
答:1、按照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再核准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招标人变更减少或增加的工程项目除外)。
2、合同履行期间,无论招标人或中标人原因造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招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综合单价出现偏差、漏项、缺陷、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与实际施工中的计量和现行工程量计价规范计量有差别、缺陷的、漏项、偏差、中标人投标中的任何漏报、错报的等等,招标人一律不给予调整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和总价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签证可在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问题五:可否明确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加气块)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及调整的风险系数?
答: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加气砼砌块五大主要原材料(以下简称:五大主要材料)为有条件可调价差材料,可按动态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差额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大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时基准价格、风险系数和调整公式、调价材料数量的确定:
(1)如果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中载明的五大主要材料价格低于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许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许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如果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中载明的五大主要材料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许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则以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中载明的五大主要材料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
(2)五大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系数为±5%(含5%),每个计量周期(付款周期)的平均信息价与上述第(1)项约定的基准价格进行比较,如变化幅度超过基准价格的±5%(含5%),对超出±5%(含5%)的部分给予调整。
价格变化幅度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为:p = (Cs – Ct) / Ct × 100%;其中:“p” 为价格变化幅度;Cs”为计量周期(付款周期)《许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平均价格;“Ct”为合同中约定的基准价格。
因材料价格变化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公式表示为:
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差调整额={[计量周期的平均信息价-约定的基准价格×(1+5%)]/ [约定的基准价格×(1+5%)]}×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中载明的材料价格×应调整的材料数量。
材料价格下跌时:材料价差调整额={[计量周期的平均信息价-约定的基准价格×(1-5%)]/ [约定的基准价格×(1-5%)]}×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中载明的材料价格×应调整的材料数量。
(3)五大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时数量的确定:五大主要材料总数量以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中载明的数量加变更签证数量为依据调整。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所对应的计量周期确定五大主要材料各计量周期的使用数量,并以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签章的书面函件为准。承包人必须在每个计量周期末与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此计量周期主体工程的形象进度和五大主要材料的用量。各计量周期五大主要材料调差价款不随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最后一次付款前,必须完成五大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调整后的五大主要材料价差竣工后并入竣工结算。
(4)上述五大主要材料的调整方式只针对基础、柱、梁、板、墙主体结构部分的钢筋、商品混凝土及砌墙和装饰装修时的加气块、水泥、预拌砂浆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内非主体部分钢筋及铁件、模板、脚手架、相近或相似的钢材等工程相关的其它任何材料,无论任何原因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发包人均不予调整,签约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且不因许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许昌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涨幅或跌幅而调整。
(二)合同履行期内,因工程设备、机械台班、涉及的规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率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发包人不再调整,且因河南省级或许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涉及的规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率等价格的涨幅或跌幅也不再调整。
问题六:可否明确人工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
答:合同履行期内,因人工费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中载明的工日单价无论涨幅超出市场行情价的多少,招标人不再调整。且不因国家、河南省及许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涨幅或跌幅而调整。
问题七:可否说明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原则?
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变更影响合同价款时,调整的费用按投标报价期的费率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施工期间由于招标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化增减幅度超过工程量清单的15%以上(不含15%)的,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2)施工期间由于招标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变化增减幅度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15%以上(不含15%)的,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问题八:可否说明项目的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及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答: 关于付款周期及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项目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进场施工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70%;项目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完毕,凭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5天内支付至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中标价(合同价)的90%。
(2)项目全部单位工程的主体结构整体施工至3层封顶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地下室和单位工程的全部深基坑支护工程、地下室筏板)等等工程;经监理人、招标人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后20天内(以最末一个单位工程3层封顶的验收合格日为本付款节点的付款起始日),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和图纸会审答疑减少的单项工程的价款)的20%;
(3) 项目整体(全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12层结顶,主体工程经监理人、招标人、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出具质检部门主体验收合格文件后10个天内(以最末一个单位工程12层主体结构结顶的验收合格日为本付款节点的付款起始日),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包含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和图纸会审答疑减少的单项工程的价款)的10%;
(4) 项目整体(全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层20层结顶,主体工程经监理人、招标人、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后10个天内(以最末一个单位工程20层主体结构结顶的验收合格日为本付款节点的付款起始日),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包含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和图纸会审答疑减少的单项工程的价款)的10%;
(5)整体地下室顶板全部施工封顶; 项目整体(全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全部结顶,主体工程经监理人、招标人验收合格,出具后10天内(以最末一个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全部结顶的验收合格日为本付款节点的付款起始日),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包含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和图纸会审答疑减少的单项工程的价款)的10%;
(6)项目全部单位工程的室内外防水、屋面防水、基础回填土、安装工程,装修等等工程全部完成,且经五大主体单位验收合格日和质检部门出具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文件后10个天内(以最末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文件之日为本付款节点的付款起始日)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包含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和图纸会审答疑减少的单项工程的价款)的15%;
(7)项目整体全部单位工程(含地下室、人防工程)经质检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且招标人在收到质检部门颁发的合格备案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天内收到工程等额发票后,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包含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和图纸会审答疑减少的单项工程的价款)的10%,如果工程是按照单一的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视为最后一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以质检部门颁发的最后一个单位工程的竣工备案证之日为本付款节点的付款起始日;
(8)中标人按通用条款第13.6.1、13.6.2项退出现场(包括中标人塔吊、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等设备基础及地埋物清理已完成、中标人的机具和人员已退场等)之日,且经政府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合格文件之日10日内;招标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起10日内,收到工程等额发票后,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包含桩基础(管桩)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和图纸会审答疑减少的单项工程的价款价款)的10%;
(9)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审核后,涉及变更增加合同造价的应经许昌市东城区评审中心对变更增加的部分评审结束后,并颁发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招标人不接受保函),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招标人在10日内无息据实退还质保金的70%给中标人;防水缺陷责任期满五年后,招标人在10日内无息据实退还剩余质保金给中标人。
问题九:招标人能否提供支付担保?
答:招标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问题十:对工程项目分包有无详细说明?
答:1、禁止分包的工程:工程主体结构(含地下室、储藏室、地下人防工程、室内外填充墙包括围护结构 、二次主体结构、填充墙)关键性工作、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等。本工程的所有项目、分项等工程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均不允许分包 。
2、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工程(管桩工程)、深基坑桩及深基坑支护工程、基坑降水、土方、智能化和节能工程、天然气、通讯(含电信、电视、宽带网)电梯设备及安装、消防工程等招标人允许分包的室内外精装修工程等其他双方书面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问题十一:可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答: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令,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2、中标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修建、保养、维修、拆除施工场地内和与场地外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施工通道、道路,负责施工场地外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施工通道的修建、保养、维修、拆除费,并承担费用。中标人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拆除,并承担费用,该费用已经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措施及临时设施费用中。无论中标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中标人均认可此项目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中标人应履行服从(接受)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服务监督义务:中标人须服从接受招标人和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第三方质量管理机构)等机构的全面管理;在施工存续期内;由招标人和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中标人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该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并且中标人全额承担本条款约定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承担费用金额按照中标人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为基数的4%计取。
4、中标人应履行工程造价成本审核与投资控制管理的监督义务:中标人须服从接受招标人和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成本管理(以下简称:第三方造价管理机构)等机构的全面管理;在施工存续期内;由招标人和第三方造价管理机构对中标人施工阶段的造价(投资成本)控制、施工周期计量评价、变更及施工资料收集管理、竣工结算阶段的审核与控制、竣工决算阶段造价(投资成本)审核与控制等管理,且中标人全额承担本条款约定的第三方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承担费用金额按照中标人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为基数的4%计取。
5、上述第三方质量管理机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管理服务费按照中标人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为基数计取;对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指定分包的室内精装修工程、暂列金额按中标价扣除(材料暂估价不予扣除);并且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中标人应各个付款周期内,按照相同的付款比例将管理服务费由招标人从各个付款周期应付给中标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6、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指定的位置免费提供办公房屋 200 平方米,向监理人无偿提供办公房屋50平方米,中标人的施工现场设置 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供中标人、招标人、监理人共同使用。该费用已经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措施及临时设施费中。
7、中标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招标人要求为其他分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中标人应予无条件同意。
8、中标人负责委托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设计单位的进行深基坑支护、防护的方案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定。中标人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标人在基坑支护施工前,应对施工工地周边电缆、光缆、雨污水管网分布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支护施工过程中、施工后对基坑进行维护、维修,养护。如因中标人疏忽于了解情况或未尽到维修养护责任,在施工中或施工后给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9、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代表中标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在该项目全程建设过程中,代表中标人签订与该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文书。
问题十二:可否细化说明竣工结算计价基础、方式、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答:1、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中标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综合单价或签约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招标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签证部分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五大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已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竣工结算编制:本工程除招标人书面形式下发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内容外,其他任何增加签约合同价款的结算均不再参与结算编制。
3、竣工结算价款=签约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增或调减(含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材料调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结算价-(减)删除或减少项目结算价-(减)中标人应支付4%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服务费-(减)中标人应支付4%的第三方造价(成本)管理服务费-(减)招标人供应材料的价-招标人代中标人缴纳水电等其它费用-处罚+奖励±违约金±其它补充协议约定的增减费用。
问题十三:可否说明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
答:防水、外墙柔性面砖工程为5年,其他为2年,质保金不采用保函。
问题十四:可否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答:中标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若中标人转包或私自分包工程,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所转包(分包)工程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该转包(分包)工程不予计量支付,且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而误期、产生质量问题或者发生纠纷的,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和保修责任的,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因此而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每发生一次,中标人还应向招标人支付修复费用30%的违约金。
3、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实质上已经停止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严重违约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中标人的全部履约担保金并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4、因中标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5、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若中标人不能及时解决,招标人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赔、补偿款项并直接支付给事故受害方,中标人不持任何异议。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招标人有权每次扣除10%的履约担保金或等额工程款。
6、中标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且其中一栋单体工程进度延期;或其中一栋单体工程交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整体工程进行验收,由此造成总工程延期交付使用,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招标人违约金,每拖延一个月,中标人以招标人已经支付给中标人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月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招标人违约金。
7、无论任何原因中标人拖欠其工人( 含所雇人员 )工资( 含报酬) 或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分包人工程款的,导致其分包人的工人(含所雇人员)或材料供应商、招标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上访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招标人有权代中标人直接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分包人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若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严重的,媒体曝光等不利影响的,除上述违约金外,并以代付款金额的30%扣除中标人违约金,代付的劳动报酬及违约金将从中标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拖欠严重的招标人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中标人责任的权利。
8、因中标人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中标人负责整改达到其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同时中标人以招标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9、中标人未能按约定向招标人提交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每迟延1 天,中标人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1‰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0、中标人应获得“河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并取得相应的获奖证书,否则,应自费整改达到上述标准与规定。
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