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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政[2008]53号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市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和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
二、审批程序
(一)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单位提出土地、房屋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召集监察、审计、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置办法
(一)申报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资产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2.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表;
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房屋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公示情况说明;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财政、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房屋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土地、房屋资产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起始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评估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这一原则对交易起始价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
(四)财政、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交易起始价,共同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房屋资产,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由财政、国土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规定的程序公开出让。
(五)国有房产一经交易,房管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交易成交书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涉及国有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按照“建新交旧”、“迁新交旧”原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新的土地房产后,原土地房产收缴财政部门,由政府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七)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出售房产、土地出让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房产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国土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定期检查国有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国有房地产转让全过程,查处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
2.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的;
3.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土地、房屋资产的;
4.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资产出让金的;
5.未按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专户的;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等行为。
(四)经办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