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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市公管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不可竞争费,即费率不可竞争,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标准计取。
二、为避免投标人通过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恶意压低投标报价,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要求,投标人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总额且不得低于90%。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同一投标文件综合工日应前后保持一致。
四、不按照以上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视为违反《许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八条第3 款之规定,按废标处理。
五、自即日起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据此执行。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