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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2009]377号 许昌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24 10:16:38 来源:本站编辑
许建[2009]377号
各县(市)建设局(委)、驻市各招标代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省、市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线将《许昌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9年8月10日
许昌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豫建建〔2006〕26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进行代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经营范围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超越代理权限及资质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工程招标事宜时,不得侵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下列资料,执行以下相关义务: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二)企业法人授权文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四)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件。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和本单位固定执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包括: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五)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或协议。
(六)近两年承担业务一览表。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八)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豫建建〔2006〕264号规定,异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联系方式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接受其监督管理;对所代理招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确定承办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负责人,每一招标代理项目应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九)遵守本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招标办、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的通知》(许政办【2008】91号)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业务。
(十)对于近两年内在我市发生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次进入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遵循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的业务知识,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须有一方回避。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检举。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和专项整治,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其结果通过许昌市招标投标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作为资格复审、晋升的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人员流动、人事代理、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四)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执业情况;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构名称变更;
(二)机构经济性质变更;
(三)法人代表变更;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
(五)经济负责人变更;
(六)办公地址变更;
(七)机构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机构发生分立或合并;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称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专职人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其人事、劳动保险相关手续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核查。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与代理机构签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聘用人员。
(四)招标代理机构承揽的每项招标中介业务,应当组建项目管理部,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任职。实行招标代理责任制,招标代理机构自进场登记起,招标代理项目由项目部专人负责,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五条 对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省招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不得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者,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将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在许昌市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工作调动,应在发生调动的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 不在指定媒介或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即自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执业规范:
  (一)不得代理尚不具备依法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不得将依法进场招标的项目在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
(三)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四)不得以迎合招标人操纵招标意图为交换条件承揽代理业务;
(五)不得以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六)不得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七)不得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和办法时有针对性的“量体裁衣”,设置歧视性条款;
(八)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泄漏秘密,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得利用专业特长,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规避监管,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十一)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责令改正,并按《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记录、并在许昌市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限制或禁止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1-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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