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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4-20 14:22:21 来源:本站编辑
        为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根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专家应当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专家有义务保证网上注册的手机畅通。如换手机号码,专家自己应及时更新网上注册手机号码。
连续3次未应答或拒绝接听抽取语音通知的,系统屏蔽其3个月;连续6次未应答或拒绝接听抽取语音通知的,系统屏蔽其1年;连续10次未应答或拒绝接听抽取语音通知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二、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后应当按时到达评标现场
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后不按通知时间、地点到达评标现场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举报,行业监督部门确认,出现1次,系统屏蔽其3个月;连续2次,系统屏蔽其6个月;连续3次,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专家评标报酬应当参照行业规定
招标人发放专家评标报酬,可暂时参照省招标投标协会、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执行,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报酬的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举报或投诉评标专家索要超标准报酬的行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发或者少发评标报酬的问题,评标专家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记录在案。
根据举报或投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将在系统《处罚通报》专栏公示相关专家名单及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
                    2015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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