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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招〔2015〕14号 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6-05 14:22:21 来源:本站编辑

许招〔2015〕14

 

 

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工作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

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要求,中心制订了《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七

 

 

 

 

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进入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均应提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

第二条 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

第三条 中心财务室统筹保证金收退管理。

第四条 中心财务室指定专人与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对接,确保保证金及时收退,并按季汇总流量及滞留资金等数据。

第五条 中心对投标保证金信息严格保密,同时指导、监督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缴存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电汇、转账支票、网上支付方式,由投标人(竞买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投标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中心财务室提交加盖代理机构行政公章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说明须包含招标编号、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等。中心财务室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转至银行,由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的缴存和查收,不再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

第八条 银行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以书面、密封、加盖银行章的形式,中心财务室提供《投标保证金提交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留财务室存查,一份于开标前由相关业务部室自行到财务室领取。

第三章 保证金退还

第九条 退还保证金应由中心相关业务部室向财务室递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由财务室转至银行办理退款手续。《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数额、退还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全称、发出日期等。

银行退还保证金应按来款途径原账户退还。

第十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区别中标(成交)与否,按不同时序进行:

(一)属于非中标人(竞买人)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权交易项目在拍卖会结束后,退还保证金。

(二)属于中标人(竞买人,包括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产权交易项目在竞买成交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

1、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中标人应持合同原件办理。

2、产权交易项目竞买成交人应持交易机构出具的佣金收据(复印件)、转让方或交易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退还保证金通知单》、成交价款收据(复印件),经中心相关业务部室在《退还保证金通知单》签字确认后办理。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银行应及时告知中心。因银行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银行在及时告知中心的同时,还应告知投标人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原因消除后及时退还。

第十二条 因投标人的原因无法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采取通知和公告的形式告知当事人。通知、公告无法送达或当事人知情后不来办理退款、滞留三年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因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生变化,不能按照来款途径原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提供原账户开户银行相关证明及新开账户开户许可证,到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首次投标提交投标保证金前,须到中心财务室进行基本户备案,备案时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行政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二份),中心财务室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相关业务部室签字”,是指具体承办交易项目的部室指定专人或具体经办人签署意见并署名。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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