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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招〔2015〕8号 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6-05 14:22:21 来源:本站编辑

许招〔20158

 

 

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银行,亚太产权交易中心、中心各部室:

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我中心制定了《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收退管理,切实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监管收退协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对接,银行依据协议具体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

    第四条  招标人(含采购人、转让方等,以下统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交易文件等,以下统称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投标人(含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等,以下统称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标准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二)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提交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1、工程建设项目以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方式提交。

    2、政府采购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产权交易项目以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提交。

    4、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5、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支付方式。

    (五)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必须是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六)投标保证金提交比例和数额

    1、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产权交易项目参照下列标准约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评估值的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佣金保证金和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包括违反合同约定不参与竞买导致取消拍卖、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以及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不宜超过拍卖标的基准价的30%;

    (3)其他性质的保证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七)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提交,其它单位、个人  

代为提交或投标单位的分支机构代为提交的视为无效,中心有权拒收。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政府采购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产权交易项目

    1、竞买未成交的,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返还竞买人;没有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的,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返还。

    2、竞买成交的,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返还竞买人。

    3、交易机构与竞买人可以约定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及其归属。约定无息返还保证金的,应当采用合理方式提请竞买人注意。

    (四)项目废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招标活动中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六)相关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划拨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投标人基本账户)。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五)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方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中心依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上缴同级国库。 

    (二)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三)产权交易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按照交易文件约定转至转让方或交易机构。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应做到安全、保密。

    (一)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保密工作管理,所有涉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二)中心应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银行免费为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在规定截止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交该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

    (三)中心对相关操作维护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并在履职中严加管理,规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流程,防止投标保证金信息泄漏。

    第十一条 以往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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