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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复函
致:许昌永达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许昌经济管理学校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3标段),贵公司所提质疑函,已于2018年2月6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我方认为缺乏客观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质疑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许昌经济管理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