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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7-14 14:22:21 来源:本站编辑

许昌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破除庸俗陋习,崇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有效遏制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敛财是指党员干部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借婚丧喜庆、升学、参军、乔迁、寿诞、调动升职、满月喜宴、出国(境)等事由大操大办、借机收受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一律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自觉遵守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 

 (一)各级党员干部操办婚嫁喜庆等事宜应在5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应在当日,由本人填写《许昌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见附件),同时作出廉政承诺。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备,并于事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县(市、区)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向市委报告,同时向市纪委备案,其他县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向所在地党组织和纪委报备;

(三)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向市委报告,同时向市纪委备案,其他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向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备。

(四)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 

(五)各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事前所报告的党组织提交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各级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时,将操办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如数上交许昌银行“981”廉政账户。

(二)严禁动用公车、公物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在五星级酒店、私人会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亲属亲戚的范围内,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落实本规定情况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对所属党员干部报告备案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提醒报告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报告人及时纠正。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落实本规定情况负监督责任,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媒体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各单位对聘用人员、借用人员负管理责任,要加强对聘用人员、借用人员的教育管理,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追究其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各乡(镇、办事处)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许昌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

 

 

 

附件

许昌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

 备案日期:                       备案编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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